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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工发[2003]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1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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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各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第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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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x7576   2011年11月1日
你好!好久没进来的,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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