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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5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1
实施时间: 2003-7-31
失效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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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并建立减征消费税抵减台账进行监控。抵减台账的内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本期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抵减消费税税额、截至本期末尚未抵减消费税余额。
  白2003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本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和应在本期抵减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2003年7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10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5-20
实施时间: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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