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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4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失效时间: 2006-2-17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7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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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未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继续依法征收屠宰税。现就我省屠宰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屠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为长沙县、津市、永兴县三个县市,不在全省铺开。因此,这三个县、市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规定,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除此之外的地区仍应按现行政策征收屠宰税。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畏艰难,一如既往地做好屠宰税的征管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广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农民的模糊认识,减少屠宰税的征收阻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屠宰税征管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从现在开始,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抓好屠宰税的征管工作。
  (一)对先前漏征漏管的屠宰税,要细致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既要防止激化矛盾,又要将税款补征上来。
  (二)继续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屠宰税税源台帐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33号)规定,建立牲畜存出栏台帐,掌握屠宰税税源,保证按实征收。
  (三)稳定代征员认伍,充分发挥代征员在农村屠宰税征收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农民自宰自食和收购环节屠宰税的征收到位。
  (四)组织力量,负责定点屠宰场屠宰税的征收,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屠宰税抵扣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地税发[1999]87号),切实防止在定点屠宰场重复抵扣屠宰税的现象,把好宰杀环节的征收关。
  (五)要在6月底前开展一次检查清理工作,掌握屠宰税的征管现状,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督促及时落实,保证征管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屠宰税征管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各地在抓紧抓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屠宰税摊派行为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85号),严格遵守“五不准”制度和“五个严禁”的规定,防止屠宰税摊派行为的发生。
修正:
屠宰税已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
发文标题: 国务院令第459号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459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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