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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监察局关于深化杭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库[2009]151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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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根据《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函[2007]320号)的总体部署,决定对市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水平,参照市级行政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模式,结合当前市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管理现状,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会计集中结算制度相结合,对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行“上门结报、见单审核”,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实行“网上结报、网上审核”的方式,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和管理,实现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二、实施范围
  市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市级高校和非在杭预算单位暂不列入本次改革实施范围。
  三、资金范围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四、账户开设与使用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活动。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活动。
  (四)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活动。
  (五)特设专户
  对于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由预算单位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已于2008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杭州银行、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三家商业银行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现有基本存款账户已开设在上述三家代理银行中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在该代理银行中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有基本存款账户未开设在上述三家代理银行中的,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由预算单位在上述三家银行中选择确定一家代理银行,并由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鉴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均已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与管理。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等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手续。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预算单位可以根据考评结果和服务满意程度,经财政部门同意,选择更换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协议期内不能有效履行签约协议规定的事项,财政部门将根据协议终止其代理资格。
  五、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若基层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不需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分月用款计划直接由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内使用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用款计划额度全部注销。
  六、资金支付与清算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福利奖励、政府采购、工会经费、报刊经费、体检费、住房补贴等,单笔支付在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则上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会计结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会计结算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直接支付令,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在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付款后,将支付信息反馈给会计结算中心;预算单位利用代理银行反馈的支付信息,及时进行网上结报,会计结算中心将对预算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审核。
  (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清算业务按照《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杭库〔20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往来款清理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需要,预算单位须结合2009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对单位往来款进行清理,根据改革进程,按照“清理一户进一户”的原则办理移交手续,将单位往来款项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具体要求:
  (一)往来款中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的,预算单位应在办理移交手续前清理完毕,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往来款中属于单位债权的,应及时收回或取得对方单位承诺还款计划书,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呆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往来款中属于单位负债的,对其中因对方单位或个人破产、撤销或死亡等原因而不需再偿还的款项,应在办理移交手续前上缴财政专户;对属于单位正常往来的款项,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于存在法律纠纷、责权不明的往来款,预算单位应尽快递交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理,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五)会计结算中心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统一制订往来款移交表式。往来款移交表需经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盖章。往来款移交手续办理后,预算单位应立即将经确认的往来款余额打入会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子户,并提供往来款账户结账日银行存款余额表,同时办妥往来款账户销户手续,提供销户证明。
  八、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原则,市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2010年01月-02月)。该阶段的主要任务: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结合2009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严格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往来款进行自查清理,并按照附件1至附件5格式填报自查情况表,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会计结算中心。
  (二)第二阶段,发动准备阶段(2010年03月-04月)。该阶段的主要任务:⒈明确组织架构、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⒉对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⒊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根据改革要求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指导本单位的改革推进工作;⒋修改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
  (三)第三阶段,试点试行阶段(2010年05月-06月)。该阶段的主要任务:⒈对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往来款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清理一户进一户”的原则,逐步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⒉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试点单位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非试点单位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⒊对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操作培训;⒋选择部分预算单位于2010年6月试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四)第四阶段,全面推行阶段(2010年07月-12月)。该阶段的主要任务:⒈总结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⒉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九、明确责任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强化廉政监督,加大对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的行为,确保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未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致使未能按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联合发文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⒈银行账户情况表
  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自查表
  ⒊其他应收款项自查表
  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预收支账款自查表
  ⒌其他应付款项自查表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监察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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