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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2]3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3
实施时间: 2002-8-23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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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目前防伪税控高速认证设备和远程认证系统已投入应用,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认证相符发票应加盖“认证相符”章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其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对认证相符的发票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不再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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