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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预[2006]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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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杨凌区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行[2005]365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二、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地方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纳入预算管理,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一)以“三代”方式征收的中、省、市、县共享税应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为: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的80%部分,全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三代”税款手续费的100%部分,其他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三代”税款手续费的30%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的20%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三代”税款手续费的70%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以“三代”方式征收的市县级其他税款应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以上省级财政负担的共享五税税款手续费,含替市县承担的2004年体制调整前基数内部分税款手续费。
  市与县(区)财政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明确负担办法。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分级次测算各级财政应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并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程序和要求,向各级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县、市地税部门按预算级次编制省级手续费预算,逐级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报省财政厅审核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县(区)地税部门按预算级次编制市级手续费预算,报市地税局汇总列入当年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应由县(区)级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县(区)地税部门按预算级次编制县级手续费预算数,列入当年部门预算报县(区)财政局审核。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按季度预拨各级地税部门。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季度预拨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按季度预拨给各市地税局,再由各市地税局按季度预拨给各县(区)地税局。市级财政应负担的手续费由市财政按季度预拨给市地税局,再由市地税局按季度预拨给各县(区)地税局。县级财政应负担的手续费,由县(区)财政按季度预拨给县(区)地税局。各级地税部门按照“三代”税款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各级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及分税种分级次支付依据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汇入同级地税部门决算。省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经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组审核签章后,汇入省地税局部门决算报省财政厅。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挪作他用。由省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实地抽样审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归口管理部门。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支付和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 西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陕 西 省 地方 税 务 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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