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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6-25
实施时间: 2002-6-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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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和《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二○○二年第23号公布)(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环保产业是当前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体现了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好,以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要抓住国家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努力提高设备(产品)技术含量,争创名牌环保设备(产品)。
  三、拟享受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申报材料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设备(产品),由市经委下文确认其符合《目录》中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条件,并将评审结果通报税务部门。
  四、申请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评审确认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评审确认报告;
  2.《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附件1);
  3.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表为环保设备[产品]单独核算)。
  五、如果企业内部有1个以上的分厂或车间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且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应分项申报。
  六、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度。
  八、本通知评审确认范围适用于《目录》所列设备(产品),如国家对《目录》有所修改或发布新的《目录》内容,按照修改后或新发布的《目录》执行。
  九、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获得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经委核实,取消其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确认资格,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市经委节能与环保处。
  附件:1.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
     2.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3.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二○○二年第23号公告)
  2002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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