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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1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5
实施时间: 2002-6-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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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精神,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税务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
  (二)国家税务局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按现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核拨。
  (三)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四)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征代扣税款收入的5%。
  二、关于税收会计的核算
  (一)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包括自聘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以及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资料和代征协议的,均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并据此作为编报《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附表)相关项目的依据。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一)。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代征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各入库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各局计会部门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计算应付手续费,填写“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提供给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五)从2002年7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扣税款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凡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或税务机关未集中留存保管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一律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填报手续费领取申请表,并附实际代征代扣税款有关申报或结报证明材料。
  各局在接此通知前,对2002年发生的代征税款如有退库提取手续费的,一律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
  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情况表(略)
  2002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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