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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3
实施时间: 2000-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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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简称认定登记);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消费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登记。
  (六)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认定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认定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查无下落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名单张贴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
  发票管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8日·深国税发[2000]33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000-01-0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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