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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参与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二[2001]16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1-8-31
实施时间: 200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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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已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确认工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311号)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7]2802号)精神,现就中央所属单位参与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入库级次由区县财政局初步确认,市财政局分区县汇总报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市国税局及国库依据认定通知组织征收入库。
  (一)各区县财政局在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对其所得税入库级次进行初步确认。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和财政登记软件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336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京财预[1996]2474号)中的有关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企业财政登记资料和财政登记卡,正确计算中方各投资者出资(或分利比例,下同)占中方全部出资的比例,据此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中“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项目(合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的计算举例,见附件)。
  各区县财政局应对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和财政登记卡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各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将上年度到12月31日为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企业,下同)财政登记软盘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盘,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上(含50%)分区县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政登记资料汇总报送财政部驻京专员办。
  (三)财政部驻京专员办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认定文件资料(分区县)及执行日期交市国税局,以此作为所得税缴入中央、地方金库的依据,同时抄送给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于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入库级次由区县财政局初步确认,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市国税局及国库依据认定通知组织征收入库。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财政局每年1月10日以前报送的上年度到12月31日为止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盘,于每年6月30目前,将审核后的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投资50%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认定文件资料(分区县)及执行日期,交市国税局,以此作为所得税缴入中央、地方金库的依据,同时抄送给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备案。
  三、各区县财政局要掌握企业股东及出资比例的变动情况,企业股权变更时,须附股权变更证明,财政部门在确认股权变更无误后,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各区县财政局在报送财政登记软盘时,如有中央参股企业发生股权变更事项的,应同时附上股权变更证明。经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发文调整入库级次比例及执行日期,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进行调库,确保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准确。
  四、财政和国税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情况,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及时准确的确认。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计算举例
  2001年8月31日
相关附件:
合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计算举例.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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