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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1989-5-30
实施时间: 1989-5-30
失效时间: 2002-5-23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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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1989年5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发文文号:法释[2002]13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2-5-23
实施时间:20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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