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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价房[2007]15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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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核价,不得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
  二、认真执行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房产(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企业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开盘销售。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价格公示,并必须做到两者一致。新项目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按套核定的销售价格之内进行销售;老项目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一套一价”进行销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如需变更必须要经过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清算。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项目,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办理清算。
  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及销售收入确认的管理,凡达到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必须及时足额结转销售收入;加强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不得提前或推迟结转成本,不得预提成本,不得虚列开发成本,同时加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期间费用的管理。
  五、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规范、合理、诚信的市场秩序。
  物价、房产、国土、税收、工商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九部委要求,强化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交易、税收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房地产价格的批后管理,重点查处房地产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有意哄抬房价以及偷税漏税、房地产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发布房地产虚假交易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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