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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审监发[2009]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9-4-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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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所:
  我局自2003年3月印发并执行《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即“八不准”规定)执行以来,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树立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纪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依法审计的质量,现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原《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局所属各单位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审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参照审计署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以及被审计单位职工享有的福利品。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和领取任何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需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对一般违纪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对发生以上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形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一经查实,对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当年评优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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