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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有关涉税事宜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0
实施时间: 2004-3-10
法规类型: 屠宰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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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你委《关于办理十届人大代表奉否花、杨旦萍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已于2002年5月取消屠宰税。若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可以去掉“屠宰税”。
  二、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请征询财政、农税部门意见。
  专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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