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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2]1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文时间: 2002-1-3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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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精神,现将所得税改革后有关市与区县预算管理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算级次
  (一)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的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是以2001年为基数,在基数未确定前,为避免市与区县体制出现波动,从2002年1月1日起地方分享的50%部分暂缴入市级金库,市财政在每月中旬按各区县2001年当月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调整到区县金库,待中央对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基数确定后,再进行完善。
  二、缴库
  (一)股份、联营以及涉外企业不再按原核定的所得税入库比例办理缴库。上述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通知规定的缴库办法办理税款缴库。
  (二)根据所得税改革的规定,对纳入共享范围内的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见通知后名单),其缴库的所得税先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区县国税部门应特别做好管辖内相关企业的税票填写辅导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设定的专用收入科目填票缴库。
  (三)鉴于所得税改革后国库程序相应调整,为简化工作,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所得税收入不再分别填票入库,由国库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
  (四)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可继续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京财预[1999]1984号)中有关税收缴款书的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的规定执行。
  (五)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六)为严格执行所得税税收分享改革方案,特在我市代理国库业务核算系统中增设了“地税中央库”专门办理地税部门征收的所得税收入的入库。
  三、预算科目
  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财政部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进行了修改。根据实际征收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科目基础上,增设以下“项”级科目:
  1.在款级科目“041300神华集团所得税”下增设“041301神华集团所得税”,用于反映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2.在款级科目“042100国有轻工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下增设“042103中央轻工业所得税”。用于反映对中央轻工业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3.在款级科目“04900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央收入)”。用于反映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4.在款级科目“070100个人所得税”下增设项级科目“070103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反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5.增设“059000地方级企业所得税退税”为市财政专用科目。
  6.增设“049800区县级企业所得税”反映市财政从市级金库调整到区县金库的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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