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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寿发[1996]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 1996-11-5
实施时间: 1996-11-5
法规类型: 寿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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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205号文件《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要求,抓紧制定1996年第1、2、3期分保业务报表及帐单,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公司,分保费余额于12月10日前上划至总公司。
为了保证法定分保业务的顺利实施,各分公司要安排熟悉业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分保工作,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处室及人员名单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分公司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实施细则(暂行)》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分保均指法定分保,分保接受人特指由人民银行授权接受法定分保业务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要求,法定分保由总公司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统一办理,因此各分公司须将其分保费和各种分保帐单、报表划、报至总公司,赔款亦须由总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摊回后拨至分公司。
一、开始日期
法定分保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凡1996年1月1日起签发的属法定分保范围内的保险单均需办理法定分保。法定分保业务每年自动续转,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注销。
二、业务范围
各分公司直接承保和代理人代理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的全部业务,其中不包括储金业务和按惯例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业务。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条款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经分保接受人同意的保险协议。
三、分保比例
属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分公司按毛保费的20%划至总公司,其余80%成份自留。总公司负责分公司赔款的20%。
四、业务年度
每一业务年度为3年。保险单业务年度的划分以保险责任开始的自然年度为标识。某一业务年度已做分保的保险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无论其赔款发生在该业务年度中的哪一年,均为该业务年度的分保赔款。编报时须注意加以区别。每一业务年度滚动到第三年底结束。例如保险责任在1996年开始的保险单应纳入1996业务年度。1996业务年度的保单在1997、1998年发生的赔款,其赔款仍计为1996业务年度的赔款。1996业务年度涵盖的时间范围为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五、业务类别
分保业务按险种责任性质归类,共分7类,类别及相应的险种编号如下:
险种编号 类别名称
O. 团体人身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
P.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
Q.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
R. 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S. 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U. 健康保险
Y. 其他险
六、手续费
各险种以分保费为基数提取25%的预付分保手续费,该手续费从季度帐单分保费中扣留,并在再保险3年核算期届满时根据各分公司分保业务的赔付率予以调整,公式如下:
本业务年度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赔付率=--------------------------------------×100%
本业务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
赔付率等于65%的,分保手续费率为25%。以65%为标准,赔付率每升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不计),分保手续费率减少或增加0.5个百分点,但分保手续费率最高以35%为限,最低以12.5%为限。
手续费除根据各分公司的赔付率调整外,总公司还可根据全系统的赔付率再做进一步微调。
以上分保手续费均包括经纪人手续费、代理费、营业税及印花税在内。
上述分保手续费进行调整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调整分保手续费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七、退保手续费
凡遇退保,分公司应将分保手续费退回总公司。如退保发生在保单生效日后的1个月内,总公司退回该保单全部分保费。如超过1个月,总公司按未经过期间比例退回分保费(未经过期间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并按退保手续费率计算退保手续费。退保手续费率为当时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退保手续费按整月计算,不足1个月部分不计。
八、未决赔款和未到期责任
未决赔款每年在第四季度按业务年度与险种类别、币种编制报送。每一业务年度滚转到第三年底业务年度结束时,仍有未决赔款,该未决赔款全额转入下一个业务年度的季度帐单中。例如:1996业务年度的保单到1998年底仍有未决赔款,该未决赔款在1996业务年度第12期帐单中做未决赔款转出,在1997业务年度的第8期帐单中做未决赔款转入。
对于个别特殊险种,如在3年核算期满仍有未了责任,该笔业务的未到期保费按全部分保费的100%转入下一业务年度。
九、现金赔款
每一张保单或每一次事故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50万元时,分公司可向总公司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总公司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总公司应在10天内通知分公司增补。总公司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天内支付现金赔款。但要在下季度帐单中冲减。
例如:××公司4月份得到现金赔款60万元,该公司要在作第二季度帐单时冲减,冲减方法如下:
--------------------------------------------------------
| 借 | 贷 |
|--------------------------|------------------------|
| 已决赔款1600000 | 退现金赔款600000|
--------------------------------------------------------
为提高效率各出单公司的现金赔款出险通知单可在报上一级公司的同时上报总公司。
十、赔案处理
各分公司有权按照保单的约定处理一切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每一张保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150万元时,分公司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总公司。分保接受人视情况有权派员参与理赔。
十一、帐单和业务报表的编制
各分公司要按业务年度、业务类别编制季度分保帐单上报总公司分保处。季度划分方法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到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到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到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每一业务年度各分公司共须报12期帐单。
各分公司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将分保帐单编制完毕并报送总公司分保处。付款方必须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将帐单余额付给收款方。
分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编报分保季报汇总表送总公司。分保费若有分期付款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三、帐务结算
从1996年度开始,各分公司必须单独建立分保帐户,凡属分保保费或赔款各分公司直接同总公司办理结付手续。各分公司应付的分保款项不得与应付总公司其他款项轧差、顶替或任何形式的转换,以保证分保资金的正常运作。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保帐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宣内分理处
帐 号:417--273013--73
户 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
十四、申报
各分公司每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各类业务如果总保额(100%)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以下限额时,应在其承保业务前及时向总公司分保处申报。
1.团体人身意外险: 10000000元人民币
2.中小学生平安险: 10000000元人民币
3.人身意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4.大额疾病医疗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5.航空人身意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6.其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十五、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分保处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甲45号格兰云天大酒店510房间
联系电话:66088730 66071166--510
传 真:66088757
邮 编:100031
附表: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分保季报汇总表
业务年度:
帐 单 期:
货 币
制表日期: 货币单位:


年 月 日
注:1.退现金赔款这一项,只有作过现金赔款帐单的当季度帐单内冲销向总
公司要过的现金赔款数,但已决赔款这一项已包括此数。
2.未到期保费转入,转出,未决赔款转入,转出,这两项在3年核算期结
束当期使用。
3.未决赔款数在每年第四季度帐单中使用。
附表:三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现金赔款出险通知书

以下供接受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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