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发[2001]1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发文时间: 2001-10-10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900元调整为15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300元调整为2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95元调整为1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10元调整为180元;二人者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90元调整为16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70元调整为1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2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增发6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增发8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二战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蠕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于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文件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修正: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11月20日原文转发至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及稽查局遵照执行,转发文号湘地税函[2001]128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0] 2010/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 京人社养发[201 2014/7/1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浙人社发[2011] 20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浙地税函[2004] 2004/5/14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浙人社发[2012] 2012/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 深府[2006]213号 2006/9/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1] 2011/1/1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 浙民助[2015]41 2015/1/1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浙人社发[2010] 2010/1/1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 甬劳社老[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