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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入库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1-7-17
实施时间: 2001-7-1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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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资源税(除湘衡、湘澧盐矿资源税全额上交省级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三税”)改变入库方式,实行按省级与市(州)级或县(市、区)级各50%的比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后,由于原国库业务软件不能对“三税”自动进行税种分成,因此,各地操作及处理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做法不便于“三税”的及时入库和准确对帐。目前,新的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已应用于全省各级国库。为此,我们要求各地最迟在今年7月底前统一调整和规范“三税”开票及入库做法,即每征收一笔“三税”只填开一份缴款书,入库后由国库业务处理系统直接进行税种分成。有关缴款书的具体填开要求如下:
  一、征收“三税”直接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按税款全额填开一张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分别填写省级50%、市(州)或县(市、区)50%;“收款国库”直接填写办理该项税收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含支库、中心支库、省分库)名称。
  二、征收“三税”直接填开通用完税证汇总入库的,通用完税证上按全额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和“收款国库”的填写类同于税收通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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