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废止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浙教计155号、(96)财预74号、(96)浙银发567号)中第一点第二款“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