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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1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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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市永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5]25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已做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23号),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根据《出口蘑菇安全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5AUXMY01200506ETL),向厦门市永青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蘑菇安全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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