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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工发[2005]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4-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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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委: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及补充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凡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按文件精神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完善征缴工会经费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部门予以监督。未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积极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和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三、对已计提但不向工会拨缴或截留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将其列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列支,按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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