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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价费[2000]7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3-6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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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人才流动机构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1、求职登记费4元/人(含表格工本费)
  2、单位接受推荐人才成功费40元/次
  3、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100元/人
  4、国际人才交流境内代理费1000元/人,境外费用按境外培训单位标准由人才交流中心代收
  5、培训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字[1992]41号)规定执行
  6、网络信息服务收费
  信息入网费:单位入网100元/批次
  个人入网20元/人
  信息网页发布费:单位300元/页·月
  个人100元/页·年
  网络信息查询费:个人0.5元/分钟
  单位100元/批次
  二、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15元/月
  2、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月
  3、委托单纯存档5元/月
  4、出国政审120元/人
  5、单位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120元/年·单位
  6、流动人员职称评审费
  中级评审费150元/人
  初级认定费80元/人
  证书工本费8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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