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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3-4-23
实施时间: 1993-4-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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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时收取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向审查部门交纳申报费5元、审查费25元、证书费10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只缴纳申报费5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旅差费、劳务费等项开支。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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