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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2009]43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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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开展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各地、各高等学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大学生参保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在推进中也遇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影响了大学生参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树立大学生的保障意识,有利于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和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对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大学生对医疗保障重要意义的认识,针对大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推进步骤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的开展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二、确保大学生参保后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方便大学生入学后能及时参保和就医,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周期,可调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 月31日。对大学生已经按自然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2009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自然年度执行。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医疗需求。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再给予报销。
  四、解决好大学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的医疗问题。大学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患病,不能在学校所在地定点医院或校内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按规定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之外,可从大学生门诊统筹金中报销不超过40元的门诊医疗费或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具体报销办法由学校确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有关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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