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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预[2004]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4-1-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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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4]3号)精神,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我省出口退税基数的划分及超基数部分退税额的负担办法是:
  1、南昌卷烟厂、江铃和省直属冶金企业产品出口以及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省级,超基数25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2、省直外贸企业收购本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产品生产所在设区市,超基数25部分由有关设区市财政负担。
  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设区市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企业所在设区市,超基数25部分由有关设区市财政负担。
  各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设区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省财政返还设区市财政。
  年度设区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省财政返还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少返还的部分先抵顶中央少返还数,剩余部分用于奖励完成出口退税基数且财政负担较重的设区市;年度省级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低于核定基数的,少退部分先抵顶中央少返还数,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三)从2004年至2006年,设区市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省财政补助5个百分点,通过年终结算下达。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具体办法是:
  1、南昌卷烟厂、江铃和省直属冶金企业产品出口以及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按照国税部门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由省国税局负责办理的,75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省国库库款中退付;由设区市国税部门负责办理的,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设区市国库库款中退付,年终清算后,应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结算返还设区市财政。
  2、省直外贸企业收购本省产品报关出口,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按照国税部门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由省国税局负责办理的,75部分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省国库库款中退付,应由设区市财政负担的部分,年终清算后结算上交省财政。由设区市国税部门负责办理的,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就地从设区市国库库款中退付,其中:收购南昌卷烟厂、江铃和省直属冶金企业产品出口退增值税25部分,由省财政结算返还设区市财政;收购其他设区市企业产品出口退增值税25部分,由产品生产企业所在设区市财政结算上交省财政,省财政再结算返还给发生退税的设区市财政。
  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设区市外贸企业报关出口,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设区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二)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有关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我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免、抵”增值税税额地方负担的25部分,按照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下增值税25部分收入的入库级次,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分别负担。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我省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我省,其中影响设区市财政的收入部分,由省财政结算返还设区市。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下达。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省财政拨付的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设区市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出口退税的退库管理工作。设区市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省财政将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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