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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8]7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4
实施时间: 2008-6-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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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93号)以来,全省各级国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狠抓落实,车辆购置税征管和协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但由于部分基层国税、公安机关协作不够,部分基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严格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作为车辆注册登记条件,把关不严等原因,国家税收流失仍较严重。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机动车辆税收征收和登记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严把好关口。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均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范围。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对应税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为依据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其号码。没有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加强信息交换和核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按季交换和比对车辆涉税信息,并逐级下发涉税问题车辆清单。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对照车辆征税和登记管理档案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已初步比对完成的2006-2007年度汽、挂车辆涉税问题及其重复记录清单的核查结果应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核查发现未纳税的,应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补收税款和滞纳金;对无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有偷税嫌疑或以假完税证明注册登记的,应移送国税稽查和公安税侦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发票管理。纳税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持相关证明资料向车辆销售方申请补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经销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开管理,从源头上控管好税基。
  四、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级国税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岗责考核和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征税和协税过程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堵塞无完税证明登记和假证登记等管理漏洞。对无完税证明而擅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及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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