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内部审计 > 内审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第一节 例行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节 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四节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节 专项审计
  第六节 其他审计和审核
  第六章 配合政府审计
  第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招标
  第八章 工作协调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审计工作,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中机联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机联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中机联内部审计机构对中机联工作总部和中机联管理的单位、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工作总部以及中机联管理的协会、学会、基金会和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中机联管理的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和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中机联设立审计工作部,配备审计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工作总部和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在会长或其授权负责人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各单位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机联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和审计署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中机联和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书面征求中机联审计工作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并要注意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办法和工作规范等;
  2、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4、评选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5、开展审计调查活动,研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其他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对工作总部资产财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1、对工作总部资产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内部审计;
  2、对工作总部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3、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对工作总部年度部门决算、年度基建决算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4、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中机联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三)对各单位资产财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包括:
  1、例行审计
  2、经济责任审计
  事业单位、协会换届、离任审计,由人力资源部或组织联络部委托、审计工作部组织审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组审计结果,由审计工作部向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人力资源部或组织联络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专项审计
  4、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对各单位年度部门决算、年度基建决算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5、配合中机联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案件进行审查
  6、其他审计和审核工作
  (四)其他工作
  1、配合政府审计工作,协调社会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
  3、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本单位资产财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审计,但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资产财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包括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上级审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以委托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中机联审计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委托协议,中机联审计工作部根据委托协议确定的审计重点进行审计,向委托方提供审计报告。
  各单位委托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应当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沟通与合作,配合政府审计工作,协调社会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基建、重大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电子数据资料,审核内部财务报告;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建议;
  (九)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制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有关经济问题等应主动听取内部审计机构意见,并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年度终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当年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中机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立项、实施、报告、执行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立项申请,报经中机联主管审计工作会领导批准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直接立项。
  2、审计工作部根据批准的审计立项申请,确定项目审计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3、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工作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审计工作部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
  审计进点会应由审计组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成员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负责人、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会领导应出席审计进点会。
  2、审计组实施审计
  包括抽查现金、实物,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或中机联审计工作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审计工作部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综合分析,据以编制审计工作部审计报告。
  3、审计决定书
  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纠正或整改,并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工作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下达审计决定书;对不在审计工作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经中机联主管审计工作会领导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抄送有关部门。
  (四)执行阶段
  1、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2、审计工作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审计决定,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3、审计工作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其审计工作程序应参照中机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内部审计应结合审计项目特点选择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进行审计。
  就地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第一节 例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对各单位进行例行审计,属内部审计范畴。
  审计工作部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安排2至5家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中机联对各单位进行例行审计的目的:一是通过审计,发现并帮助各单位解决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中机联内部,避免政府审计发现问题时的被动;二是通过对部分单位的审计,对其他单位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对发现问题的剖析,逐步提高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水平和中机联监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例行审计审计重点是:
  (一)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中机联监管制度情况;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监督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监督各单位财务账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
  (五)监督有关单位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经法规情况;
  (六)监督有关单位执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预算单位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学会、基金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机联监管制度情况;
  (七)评价各单位内部控制和经济效益情况。
  例行审计一般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为审计工作重点。审计工作部应根据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监管重点结合中机联审计情况确定每年日常审计工作重点。
  第二十六条 中机联例行审计一般由审计工作部自行审计,或者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进行例行审计,其审计工作经费由中机联预算安排,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审计。
  第二十八条 例行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保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扩散审计结果。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其他有关资金以及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勤政廉政建设。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负责人一般指独立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也可是负责日常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中机联管理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负责,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和事业单位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分为委托、准备、实施、报告四个阶段。对必要的项目,应进行责任认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委托阶段
  对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机联干部管理部门(组织联络部或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工作部实施,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并提出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准备阶段
  1、了解情况
  审计工作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向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组成审计组
  审计工作部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组成审计组。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特殊情况也可由审计工作部直接实施审计。
  3、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书面提出需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托部门同意,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4、公开信息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以便联系和监督。
  (三)实施阶段
  1、召开进点会
  审计组在开始实施审计时,应当由审计工作部组织召开有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管理部门等共同组织召开。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2、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取得的材料,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报告
  1、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工作部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部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审计工作部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查出的事实、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工作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价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审计评价应当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廉政情况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应当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并对其效果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责任界定
  审计报告中的责任界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经认可的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责任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直接违反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业务资料;
  (四)审计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但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的审计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节 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和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
  中机联管理单位中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决算。
  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审计,应当在中机联确定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应当按照中机联当年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编审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财务部和审计工作部分工合作,资产财务部负责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编审工作,审计工作部负责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部门决算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四节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建设单位在中机联确定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中机联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资产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部负责协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节 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根据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对项目执行情况或某一专项工作内容实施专项审计。
  项目专项审计如: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基金项目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标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等;专项工作内容如:单位住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专项审计、会计法专项审计、企业改制审计、企业注销审计等。
  第四十八条 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或专项业务特点,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吸收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共同组成审计组。
  第四十九条 专项审计可以是事后审计,也可以事前、事中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的项目完工或经济活动完结之后所进行的追查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的项目或经济业务进行中所实施的监控审计,如基建项目在施工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的审计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都是事中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的项目执行之前或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预防审计,主要是对单位的计划、方案、预算制定的审查。
  第六节 其他审计和审核
  第五十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承担的其他审计和审核包括:
  (一)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的审计和审核工作
  按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某一事项、某一人或某一单位进行审计。
  (二)配合组织联络部门对社团年检报表进行审核
  根据社团年检要求,配合组织联络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年检报表中有关财务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资产财务部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
  根据《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工作总部财务报告制度(试行)》,对资产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
  (四)其他应由审计工作部承担的审计和审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部进行其他审计和审核,被审计单位应给予配合。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的审计和审核,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第六章配合政府审计
  第五十二条 政府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行为。各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审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资产财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做好政府审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配合政府审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督促资产财务部门按照审计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三)协调延伸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组审计工作;
  (四)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向资产财务部门等反馈;
  (五)其他配合工作。
  第五十四条 政府审计中,资产财务部门代表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审计工作部作为被审计单位归口部门配合审计,两者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不得推诿扯皮。
  第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招标
  第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机联管理单位年度部门决算审计、年度基建决算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参加中机联委托的日常审计、专项审计等,必须通过招标并中标。
  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由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负责,资产财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参加。
  第五十七条 招标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也可实行邀标方式。
  招标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经过审批可延长一年。
  第五十八条 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应不少于三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委托单位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
  第八章 工作协调
  第五十九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部、组织联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享信息与资源,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对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民政部登记单位的审计要征求组织联络部的意见,吸收组织联络部人员参加审计,审计结果要抄送组织联络部;对事业单位的审计,要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审计结果抄送人力资源部。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工作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室通报。
  第六十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联络部对工作中发现的中机联管理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工作部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单位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其支持。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接受审计署和国资委机关审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中机联审计工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和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应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提请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实施电子审计。
  第六十六条 中机联审计工作部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关审计实施办法,逐步规范中机联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机联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8/11/30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1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9/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 鲁国税发[2005] 2005/5/25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2/1
关于印发《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通 2022/5/1
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3/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2005/5/1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地 丽财监[2012]85 2012/4/18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6] 200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