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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招标委托审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发管理[2008]113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1-3
实施时间: 2008-11-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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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厅局,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招标委托审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国资委机关招标委托审计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委托审计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投标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审计事项,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将对各单位的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为。分为委托事务所直接付费的审计业务,委托事务所由被审计单位付费的审计业务,通过招投标确定委托事务所范围、由被审计单位选定事务所并付费的审计业务。审计业务内容包括:对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及有关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决算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审计及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等工作。
  第三条 管理局财务办公室加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在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有关委托事项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并承担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报审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对涉及委托事项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由审计办实行统一业务协调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职能及业务安排,需对各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的,由管理局有关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范围、时间进度等,报分管领导并经管理局局长审批后,函告审计办,由审计办依据本规定统一实施审计招标工作。
  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由审计办依据委人事局的通知,实施招标,并按照《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计招标后,由经办单位负责审计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及时与中标事务所业务沟通,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报告;审计办负责做好与事务所的协调和工作联系,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业务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审计机构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八条 审计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2、开标,包括开标方式、成立评标委员会和确定开标程序。
  3、评标,包括确定评标内容、设定评标标准和进行评标。
  4、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对于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审计事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审计办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介绍;
  2、对招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5、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审计办要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一条 投标事务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二条 审计办要公开进行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和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中要成立由管理局相关人员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设立监督员。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参与投标的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向审计办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及设定评审标准。其中,工作方案权重范围为20%-30%,人员配备权重范围为20%-30%,相关工作经验权重范围为15%-25%,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权重范围为10%-15%,商务响应程度权重范围为5%,报价权重范围为10%-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四条 审计办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名单确定中标事务所,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为简化工作程序,可采取一次招标,指定委托事务所范围的方式开展相关审计业务,但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内容为依据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需依照中标事务所的投标文件载明委托审计费用,委托审计费用限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管理局统一付费的委托事项,由审计办报经管理局领导同意后,以审计办的名义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被审计单位付费的委托事项,由被审计单位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但需报审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委托审计工作开展后,审计办要对审计过程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缴审计报告等,切实负起审计业务指导监督责任,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管理局领导。
  审计结束后,审计办要及时将审计报告转交提出实施审计工作的有关单位,供其开展工作使用。如需对有关事项进行再明确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审计办与中标事务所沟通,以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办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附件2: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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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doc    
附件2: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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