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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劳社就[2006]3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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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萍乡市、赣州市、新余市、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
  为做好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目标: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既是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统筹城乡就业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来抓,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农业厅四部门组成,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试点城市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各试点城市应根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城市化发展的水平,抓紧制定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改善城乡二元就业结构、拓展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土地、教育、公共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方面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萍乡、赣州、新余三市以政府名义将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宜春市以政府名义将试点方案上报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将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三、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
  (六)统筹规划城乡就业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计划,制订科学的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城乡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统筹城乡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的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
  (七)建立健全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辖区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
  (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或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用人单位凡招用城乡劳动者都应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缴费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可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于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均可实行求职登记。不断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
  四、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
  (九)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承担着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也是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各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建立就业档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人口相对集中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镇,要逐步完成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选配热爱劳动保障事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科学合理地设置办公场所地点,直接服务百姓群众。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服务环境,端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将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布局,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乡镇。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地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网络互联,劳务信息共享。
  (十一)试点推行城乡劳动者劳动保障智能信息卡。为比较准确地掌握城乡劳动者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实施就业信息动态管理,在试点地区推行个人劳动保障智能信息卡(IC卡)。信息卡采取实名制,以身份证号作为信息卡管理号。信息卡主要内容有: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劳动用工登记情况、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状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享受创业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等,逐步实现信息卡“一卡通”式就业服务。劳动保障信息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各试点城市应对辖区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较准确的摸底调查,便于信息卡的推行。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服务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在统筹规划、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建设和扶持一批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整合资金来源,完善操作形式,落实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政策,形成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推行就业准入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鼓励用人单位注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完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
  (十三)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订职业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招投标实施办法,加强工业园区企业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员工素质,培育更多的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省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外省来我省进城就业的务工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和以打算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项目,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针对性,促进劳动者市场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六、健全和完善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依法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障金,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应实行统一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逐步健全工时、休息、休假等各项基础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建立失业调控机制,依法规范减员行为,有效控制社会失业率。
  (十五)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将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从制度上保障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其它部门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工作职能,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切实解决好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城乡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建立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参保农民工提供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范围。
  (十七)积极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八、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各试点城市要将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本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做出安排,并落实试点工作经费。省每年从中央和省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
  (十九)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各试点地区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措施的咨询解释工作,对试点成果和取得的实效及时总结,及时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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