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村[2005]2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1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皖发〔2005〕3号),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全面免除农业税。现就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农业税。从2005年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免除农业税,包括免除除烟叶以外由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和无固定收益土地农业税。同时免除国有、集体农(茶、桑、果、林、渔、牧)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所承担的农业税。对于2005年已缴纳的农业税,要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形成的历年农业税尾欠,要继续执行“继续清理,暂停收取”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认真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一律暂停征收。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欠,一律豁免。
  三、继续执行收购环节征收烟叶农业税政策。由于国家对烟叶特产税政策未作调整,我省免除农业税后,烟叶特产税改征的农业税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3号)执行,其征收环节和适用税率不变。对于2005年征收的烟叶农业税税款和2004年已征收未缴库的农业税税款,在办理税款缴库时,仍适用农业税预算收入科目。
  四、免除农业税减少地方财力补助的问题。免除农业税后,对因政策调整减少地方财力,省财政将给予相应补助。
  五、认真做好农业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认真总结农业税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整理保管好农业税档案资料。要认真清理缴销农业税完税证,对已经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及时整理归档,办理清缴手续;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除有烟叶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地区外,各地应按照《安徽省农业税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缴销。同时,要继续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落实工作。
  六、加强领导,确保免除农业税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免除农业税,是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免除农业税具体措施和办法,大力宣传免除农业税政策规定和重大意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免除农业税政策执行不走样,不留死角,把免除农业税的重大政策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各地要适应免除农业税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农村财政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做好县乡财政农税职能转变,积极推行相关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 财金[2011]1551 2011/9/28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9/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政策措施 苏国税发[200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