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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南银发[2004]9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4-6-8
实施时间: 2004-6-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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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总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和额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除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自主创业的,也可以凭《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或退伍士兵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由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与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二)各地要继续筹集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基金,除为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贷款外,还与各设区市担保基金挂钩,承担各设区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各设区市也相应与县市区担保基金进行挂钩,按10%的比例确定代偿比例。
  (三)各地银行(城乡信用社)、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督促辖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按照贷款规模应为担保基金的5倍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以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功能。
  (五)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结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城乡信用社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二、鼓励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达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直接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各级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只按规定的比例予以审核贴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江西专员办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贴息申报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六)符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城乡信用社除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担保中心可以提供担保支持,并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地方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资金部分从各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担保中心在与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发4050就业项目,推进形成以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收优惠等项项工作紧密结合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四、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专员办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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