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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经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质检局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全省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经发电[2007]1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4-30
实施时间: 2007-4-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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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兰州铁路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刘化集团:
  近年来,在各化肥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部分地区也出现假冒伪劣和套牌化肥现象,个别地区在农业生产旺季有的品种也出现断货现象,尤其是我省化肥产品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在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监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07]108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全省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省上联合十个部门对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了调研,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一、精心组织生产,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各化肥生产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克服部分原材料偏紧和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精心组织生产,保障化肥市场供应;煤、电、天然气等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单位要自觉从大局出发,想方设法优先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各级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日常组织和调度工作,继续将化肥及相关原材料的运输摆在优先位置,保证运输需要,特别是对缺肥地区,要在运力上给予倾斜;各级经委(经贸局)要主动帮助协调化肥生产企业搞好各种生产要素的平衡,解决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流通渠道,保障化肥市场需求。各地商务、供销部门要积极引导龙头流通企业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鼓励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并结合“万村千乡”工程,完善化肥销售终端,加快化肥现代物流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增加货源投放,提高流通效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协助供销合作社建立完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大储备能力,增加储备数量。各级发展改革委还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在春耕用肥高峰,要指导企业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保证农民用肥需要。各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承储协议,认真落实货源,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化肥生产企业也要加大淡季储备,保证农业生产旺季化肥的及时供应。各级各类销售企业,要结合各地化肥生产、使用特点,在铁路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做好省内短缺品种的省外调运、储备工作,平抑省内产品的结构性矛盾。农业部门要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指导,扩大施用配方肥面积,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
  三、抓好政策落实,为化肥生产供应企业创造良好条件。按照国家规定,2007年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继续对化肥生产环节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各级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帮助企业抓好政策兑现和落实工作,为生产和流通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
  四、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化肥生产和经营秩序。一是加大化肥质量监管力度。农业、工商、质检、供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农贸市场和质量的监管,从源头抓起,严格化肥产品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和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各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共同做好免检化肥的品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产、流通环节中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贴牌和套牌化肥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推动放心化肥下乡进村,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资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活动,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集中整治化肥区域性质量问题,严厉查处农资违法案件。二是加大化肥价格监管力度。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7]55号)要求,加强市场巡查,尤其要加大化肥销售旺季和短缺区域(时段)的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的价格违法行为,并选择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认真受理和严肃查处对农资价格的举报投诉。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在化肥经营企业开展争创“价格诚信”建设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确保价格稳定。三是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推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健全红盾护农监督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既要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监管效力,又要避免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为各级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创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甘肃省经委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国税局
  甘肃省工商局
  甘肃省质检局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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