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资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粤监[2006]2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6-1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办正式启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为适应该系统需要,各企业在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时,除了按照《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财驻粤监[2004]242号)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其他有关信息(具体见附件)。附件一由财政局在接收企业申报资料时对照填写,附件二、三由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时一并由财政局报送我办。附件二第一次申报时填报,以后如无变化不需报送,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上报;附件一和附件三需每次申报时认真如实填报。
  为了更好更快的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望各市财政局收到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退税企业,退税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2006年已上报但未受理的单位也要补报上述材料。
  附件:
  1、申报资料清单表
  2、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
  3、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申报资料清单表

资料名称

是否提交

资料名称

是否提交

退税申请文件原件

 

年度损益表复印件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注:各市财政局上报我办时提交企业完税凭证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广州市的企业提交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审核结束后原件退回企业。
  附件2:
  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退税类型

 

行政区划

 

开户行

 

账号

 

退税率

 

经办国库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

企业名称

 

税单张数

 

退税所属期

总销售收入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无进项税金收入

 

 

全部应税货物  

申请退税货物

销售额

 

 

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货物应抵税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浓缩果蔬汁生产企业增 陕国税发[2009] 2009/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川国税函[2005] 2005/1/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琼国税发[2004] 2004/7/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黑国税发[2003] 2004/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辽国税发[2007] 2007/4/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8/2/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国税流函[200 2002/1/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 云国税发[2003] 2003/5/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 京国税发[2003]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