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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6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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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各市(州)局,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程序,适用于反避税各项基础档案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调整及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岗责要求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要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反避税工作,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保管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上报选案分析报告;税源管理科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关联交易数据审核、选案调查工作。
  各市(州)局要在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或所得税科设置专(兼)职岗位,对本地区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进行反避税选案立案、审计调整、结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和关联交易企业档案,各市(州)局要保管具有关联交易企业的档案,建立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企业台帐,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关联企业交易台帐上报省局。
  第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关联交易企业档案资料按年度维护存档,并在每年度8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 各市(州)局对避税嫌疑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立案调查至调整结案全过程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装订成册,按保密规定一户一档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整合各方面的税收管理资源,建立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进行反避税信息采集,审核企业自行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强相关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集中分析和有效使用。要充分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附件2)、《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附件4),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建立纳税人经营、纳税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堵塞避税漏洞。
  第九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企业信息。根据反避税工作需求,积极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获取税收协定国提供的有关情报信息。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子系统及总局的行业价格信息库中的相关数据,充实反避税信息中的价格信息;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综合性征管信息,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制度。
  各县(市)区局要将所属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其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附注、“免抵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关联交易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各市(州)局要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同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
  第四章 选案及立案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各县(市)区局对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交易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进行筛选,开展初步案头审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6)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附件7),进行纵向分析比较(与该企业历年数据的比较)和横向分析比较(与同行业数据的比较),初步判断被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问题和疑点。也可运用纳税评估的约谈等程序,要求企业解释经营状况异常的原因及产品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调查人员在选案阶段,要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分析,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全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等情况,全面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所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其合理性,通过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对比,判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案头审计报告。
  选案时要重点收集被审计企业依法报送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企业历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申报等资料。
  必要时,可根据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具体资料,为案头审计分析提供详实的数据;应重点掌握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及营销策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企业所具有的功能、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以及所使用的资产等,为寻找同类可比企业打下基础;应重点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包括企业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润率变化趋势的分析、各种类型关联交易的具体走向以及在集团内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风险的分析、定价政策原则以及同行业对比的合理性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影响程度的分析等,为确定主要的避税疑点和下一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对经过筛选和初步案头审计确定的避税疑点列入重点调查审计对象上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附件8),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经省局召开的选案及案情分析审议会通过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上报总局,核准后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五章 调查审计和调整
  第十五条 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由各市(州)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并派人员参与调查,要按照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立案调查审计企业在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以及对企业举证材料的核实等,市(州)局可派专职调查审计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取证,现场审计应按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审计过程中应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并与案头审计分析内容进行核对;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以及取证资料,必须编制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并交由被调查方人员签认。
  第十七条 要求被调查审计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或其他有关资料时,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附件9),应注明需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合理限定提供的时间。下达通知和接受资料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不完整提供资料,县(市)区局要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报。
  第十八条 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详细的调查审计取证、广泛收集可比企业价格信息资料、认真核实企业举证材料等工作,在准确定性企业避税问题及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税收调整方法,并通过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分析,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存在的差异,拟定初步调整方案,撰写审计结案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州)局初步调整方案经过省局审议决定,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填写《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附件10),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结案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实施税收调整。
  调整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被调整企业下发《转让定价调整应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附件11)及相关附件,办理签收手续,县(市)区局督促税款及时入库。涉及相应调整的,按管理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的企业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 跟踪监管期内要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测算。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税收及关联交易仍存在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对生产经营变动状况及关联交易异常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自行纠正避税问题,并报送自行调整书面报告;对原避税问题经税收调整后仍拒不纠正的企业,可根据原调整方案确定的方法和公平交易值域,制定跟踪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跟踪期调整;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问题的企业,可重新立案实施避税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局对被调整企业的跟踪监管情况,以及企业自行调整或税务机关实施跟踪期税收调整等情况,每年要完成跟踪管理报告,上报省局备案。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反避税工作年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定期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主要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反避税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反避税工作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实施。
  (二)反避税基础建设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更新维护反避税档案、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台帐。
  (三)反避税调查调整质量。关联交易认定是否正确,关联交易额申报是否准确,是否认真开展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和选案,对已结案企业是否实施了跟踪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省局定期对考核、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出色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反避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反避税人员给予通报表扬与奖励。
  附件(略):1.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3.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
  4.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
  5.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8.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
  9.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10.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
  11.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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