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行业会计制度 > 合并报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6-2-5
实施时间: 1996-2-5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合并报表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与我局沪财会(1996)112号文《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541页)一并执行。对有关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解释:
  一、按照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比率”是指“10%以下”,不含10%。
  二、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计算出来的比率超过10%时,应确定其中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使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按文中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在10%以下(不含10%)。
  例:某股份制企业有三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按三项标准计算出来的比率均为母公司的4%,但三个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均占母公司的12%,该股份公司应选择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合并范围,其余两家可不纳入合并范围,因这两家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总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君只占母公司的8%,不到10%。
  在确定上述范围时,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在各合并期间连续使用。
  三、计算母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合计数时,均不抵销内部重复因素。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
  你局《关于补充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合并范围时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标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利润标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3、计算上述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中“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和“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应当按照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计算。
  (2)在资产总额标准中“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计算确定。
  (3)销售收入标准中的“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数额计算确定。
  (4)利润标准中“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根据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和母公司持有其权益性资本的比例的计算确定。
  4.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对子公司重要性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各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投资数额等因素进行考虑。
  5.对于本年度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或本年度发生亏损的子公司,即使符合上述标准,也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6.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合并子公司的范围时,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在各合并期间连续使用。
  二、特殊行业是指银行和保险业,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 银发[2000]172号 2000/5/31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报送合并会计报表进一步做 沪财会[1997]12 1997/11/10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3/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沪财会[1995]11 1995/8/21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财会二字[1996] 19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