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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6]3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7-27
实施时间: 2006-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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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局)、纠风办,省医药行业协会、省药品联合招标办、省级医疗机构、省级医药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我省现行的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按15%以内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药品实际采购(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试点目录,确定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和干预。逐步建立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在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基础上,定期公布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水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标示建议零售价格制度,并实行报告和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四、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及时跟踪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现行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五、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研究修订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逐步推行按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六、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竞争。
  七、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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