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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5修改]
发文文号: 闽审法[2005]18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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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审计厅2005年12月23日以闽审法[2005]182号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导致审计项目重大问题未能披露;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违规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者不予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根据厅机关审计项目考评指出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或者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的责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经批准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不能及时、全面完成的。
  (二)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失实,后果严重的。
  (四)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并未按规定说明原因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告知和组织听证,无正当理由违反厅机关审计执法责任制有关审计文书办理时限规定,以及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和采取有关措施,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七)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
  (八)不按厅机关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复核、审核、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代拟稿,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九)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报告的。
  (十)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
  (十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
  第五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违反廉政纪律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发生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后果轻微的。
  对情节较轻和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过错行为,第一次指出错误并责令改正,第二次予以告诫;审计人员两次以上发生上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由监察室在全厅进行通报批评。
  职能处室审计人员发生过错的,由职能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责令改正错误或予以告诫;职能处室负责人发生过错的,由厅领导责令改正错误或予以告诫。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厅领导的责任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业务部门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厅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审计法》制部门发生过错,属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法制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法制处负责人过错的,法制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三)厅领导对未按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造成第四条情形的,厅领导负主要责任,审计人员负相关责任。
  (四)因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记录、证据、定性和承办人员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厅机关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为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协调工作由法制处负责。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开展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厅机关审计项目考评中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由考评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组作出的最终评审意见,提出开展责任追究。
  (二)经听证后,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经行政诉讼后,被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由法制处负责提出追究相关人员的审计执法过错。
  (三)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提出开展责任追究,其他处室收到有关检举、投诉材料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室。
  (四)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指定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认定。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告诫外,其余各项均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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