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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审办[2005]9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8-18
实施时间: 2005-8-1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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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
  现将《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省审计厅主管全省审计统计工作,审计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各设区的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审计统计队伍由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组成。审计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各设区的市、县(区)审计局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和管理审计统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七条 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深化统计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本设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
  (三)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审计统计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审计统计工作经验交流、统计工作调研,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五)做好全省主要统计指标量化分析的通报工作(含审计单位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对财政的贡献,审计结果开发利用情况)。
  (六)有计划地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 审计统计软件应用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搞好统计软件的应用和硬件配备,为深化统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第九条 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三)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软件,核对审计统计台账,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档案。
  (四)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对,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是否与报表数据一致。
  (五)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的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六)审计统计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长了解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并将已确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填报审计台账。
  (七)为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综合统计分析及审计专题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的同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专人填制审计统计台账和移送登记卡,发送本部门审计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发出后90日内了解审计决定等的执行及采纳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统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审计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现根据我省实际,修订福建省审计统计考核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各设区的市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
  2.考核内容:统计基础工作、审计统计报表及审计统计分析。
  3.考核方式:每季度(不含一季度)按百分制计算,季度初评,年终总评,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前三名的设区市审计机关和前三名的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给予表彰;对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连续两年获得第一名的市审计机关和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的统计人员发给表彰证书。
  二、考核标准
  (一)统计基础工作(10分)
  1.报送资料(10分)
  省厅各业务处(含法制处、举报中心)在报送季报表的同时,网传与报表数据一致的统计台账及相关的审计文书、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卡。
  各设区的市审计局负责报送包括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登记卡(5分);推荐一篇县(市)审计局综合统计分析或专题统计分析(5分),以上应以纸质季度报表一同报送,每迟报一天扣2分。
  (二)报表(40分)
  1.季报表(35分)
  及时性(10分):季后5日内,各被考核对象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厅办公室报送报表。10日内将纸质季度报表报达省厅办公室,每迟报一天扣2分。
  报送报表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真实性(20分):所有审计统计报表、审计台账指标的填报,都必须严格按照《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填列,要求做到不虚报、重报、漏报,与上期数据口径一致;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统计台账指标没有标明出处扣3分,没有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扣2分,报表发生一处技术性差错扣2分。
  完整性(5分):报送的纸质报表应完整,有封面,字迹工整清晰,编表说明清楚(应是打印件),签字、印章齐全,报表规格一律采用A4纸打印。报表不整洁,不清楚扣1~3分。
  2.月报表(5分)
  根据审计署要求,每年只报一次月报表,即1~11月的统计数据,以季度报表的格式于12月2日前上报省厅办公室。
  月报表也要做到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如达不到要求,将视情况扣1~5分。
  (三)审计统计分析(50分)
  1.报送时间(5分):季后10日前报达省厅办公室,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2.报送数量及质量(45分)
  (1)综合分析(30分):各设区的市审计局每季度(不含一季度)报送一篇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应包含审计工作总体情况、主要统计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审计揭示的主要问题分析、今后工作等内容;综合分析要求内容真实,时效性、针对性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突出,分析透彻,观点正确,有新意,建议可行,对指导审计工作和加强宏观管理有较大参考价值;每篇综合分析基本分为20分,被省厅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10分,没有被省厅采用的按质量加1~5分。省厅各业务处、法制处、举报中心不报送综合分析。
  (2)专题分析(15分):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含署定、省定、自定)完成时间,各设区的市审计局每季度(不含一季度)报送一篇专题分析;专题统计分析报告应根据行业审计或专项资金审计所揭露出的主要问题及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和提炼。每篇专题分析(质量要求参照综合分析)基本分为8分,被省厅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7分,没有被省厅采用的按质量加1~5分。
  (3)省厅统计分析(45分、145分):厅内各业务处每季度(不含一季度)定期报送三篇统计分析,厅内各业务处每篇统计分析基本分为40分,被厅办公室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5分,没有被厅办公室采用的按质量加1~3分;法制处、举报中心、各派出审计处每年不定期报送一篇统计分析;法制处、举报中心、各派出审计处每篇统计分析基本分为120分,被厅办公室采用的按采用量加1~25分,没有被厅办公室采用的按质量加1~15分。
  三、加减分
  1.统计分析被批示、采用(加3~5分):市级审计机关撰写的统计分析被当地党政领导批示并有实质性内容加2分,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党政领导批示的内容进行整改落实的加3分;县级审计机关撰写的统计分析被当地党政领导批示并有实质性内容加1分,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党政领导批示的内容进行整改落实的加2分。
  2.审计统计工作质量抽查(加减20分)
  省厅每年组织抽查部分单位(包括县级审计局)统计台账和审计统计资料档案,核查审计报表数据与审计统计台账数据,审计统计台账数据与《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是否一致;核查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是否标明出处,是否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对发现的问题将通报处理,并视情况扣1~10分,情况严重的将取消相关项目的评比。市级审计机关每年也应对县级审计局进行统计质量抽查,于当年11月25日前将抽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厅办公室,没有报送抽查情况报告的将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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