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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4]8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4-3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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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下,通过各级税改干部的辛勤工作和努力,政策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从2004年起,我省各县(市、区)农业税税率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新的农业税税率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税计征。农业税税率降低后,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和各地的农业税减收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加快降低税率的进度或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新的农业税政策落实到户情况的监督检查,衔接落实好新的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相关基础工作,将降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要以村(组)为单位,将税率降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方可征收,并适时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农业税征收额作相应调整。
  三、加强组织领导。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社会、政治和经济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使广大农民真正受益。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沟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宣传降低农业税税率这一新政策的基本内容和重大意义,使有关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提出贯彻意见和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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