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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商建[2005]7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1-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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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建发[2005]463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项行动活动,现将《四川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四川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促销形式,丰富了经济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在促销时采取谎称降价、虚构原价等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等。这些不规范的促销活动与“诚信兴商”的商业道德相悖,损害了零售商自身形象,引发了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建发[2005]463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项行动活动,进一步规范我省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促进我省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倡导诚信兴商,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公平、规范的促销环境,维护零售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任务和分工
  全省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互动、部门负责的方式开展。全省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分级对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确定整治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进行查处;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商业零售中无标生产销售、不按标准标注和短斤少两等问题进行查处。
  三、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零售商促销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项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抓出实效。
  2、加强领导。为保障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成立四川省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商务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由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各地市州也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做到人员落实、工作落实,深入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开展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信息沟、及时掌握情况。
  4、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元旦、春节等假日开展活动加强宣传。省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对各地开展整治情况进行宣传报道,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5、加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并设立公众举报电话。
  省商务厅举报电话:02883220841swt-sjc@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8-86301333
  省国税局举报电话:028-86734914
  省地税局举报电话:028-85449400
  省工商局举报电话:028-86783841
  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28-12358
  省质监局举报电话:028-12365、84404478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查处情况予以汇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商务厅网站和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同时将查处情况上报商务部。
  四、工作部署
  (一)准备阶段(2005年11月-12月)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地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于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12月10日前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6年1月-4月)
  各部门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认真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进行考评验收,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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