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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社[2002]11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委
发文时间: 2002-9-29
实施时间: 2002-9-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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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财社[2001]1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
  二、各地要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减少,并随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三、财政对医院的补助资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应逐步转为专项补助。今年对省级医院的补助资金,按省财政批复省卫生厅部门预算数执行,由省卫生厅在结构上进行调整。省财政从2003年起在保证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的情况下,改变按照医院在职人数补助经费的方式,逐步将人员经费补助改变为项目经费补助,主要支持医院的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改善办医条件以及应由财政负担的政策性补贴和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等。各地也要积极探索和改革财政对医院的补助方式。
  四、在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省级综合医院2005年以前要将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降低到40%左右,中医院、民族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可适当放宽,但要切实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地、州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降低到40%左右,具体比重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五、省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从2002年起开始由省卫生厅缴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按规定返还用于发展卫生事业。省财政在专项资金的投入上对2005年以前提前实现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降低比例(即低于40%)的医院给予倾斜,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缴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六、2003年将选择部分医院开展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全省逐步推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改革。
  七、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卫生资源的布局,研究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认真制定医院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医院的项目管理,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抓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按省计委、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分步骤组织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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