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劳社办[2007]18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10-16
实施时间: 2007-10-1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3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4] 2024/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 鄂政办发[2015] 2015/12/31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2014/9/1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 2007/2/2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 川办发[2009]38 2009/7/2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渝人社发[2023] 2024/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 京人社工发[201 2015/9/2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5] 2025/7/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 川人社规[2025] 2025/9/1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 201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