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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地税机关使用通用票据征收规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06]9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6-6-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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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昆明市农村信用社,昆明市商业银行:
  近年来,各级政府要求地税机关充分发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相继交由地税机关多项规费征收任务。地税机关在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积极努力,连年圆满完成了各项征费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经办部门及广大缴费人的认可与支持。但是,由于目前各费种都有专用征收票据,种类过多、格式不同,缴费人要在不同的窗口排队,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每开征一个费种,地税机关需重新开发新的征收软件、添置新的设备、设置新的窗口、增加征收人员,加大了征收成本。为方便缴费人缴费,降低征收成本,整合征缴程序,提高综合效率,改进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征费任务圆满完成,现将地税机关使用通用票据各项费种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据的性质
  《缴款书》、《完费证》适用于地税机关征收的各项费种,该财政票据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印制下发。票据套印财政部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票据的格式
  票据格式分为四种,即:《缴款书》微机专用票(见附件一)、《缴款书》手工填制专用票(见附件二)、《完费证》微机专用票(见附件三)、《完费证》手工填制专用票(见附件四)。
  三、票据的使用
  四种票据均是缴费单位(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时由税务人员开具给缴费单位(人)的合法票据。根据缴费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相应的票据。
  (一)《缴款书》(微机专用票和手工填制专用票)是缴费单位(人)在以转帐形式缴费时使用的票据,也是作为金融机构办理缴费单位(人)转帐业务时的专用票据。
  (二)《完费证》(微机专用票和手工填制专用票)是地税机关收取现金费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凭证只能用于收取现金,凡是持现金直接向地税机关缴纳费款的,均使用本完费证。地税机关收到现金当日或次日(边远地区税务分局(所)汇总限时3个工作日或限额1000元以内)汇总后,用《缴款书》由银行按费种划转到收款单位的收入专户。
  四、票据的传递
  (一)《缴款书》一式七联,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开据,除第七联由地税机关留存外,其余的由缴费单位(人)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一并将六联票据交给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后盖章。其中:
  第一联退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第六联退征收机关并由地税机关核销票据后转经办机构。
  第二联由开户银行留存,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由缴费单位(人)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后,加盖业务公章和交换章交换到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第五联由收款银行加盖收讫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票据交换分别传递到各地税征收机关和收款单位。
  (二)《完费证》一式五联,当地税征收机关收取缴费单位(人)的现金后,开具《完费证》,其中:
  第一联(存根)地税征收机关留存,作为收费的会计凭证;
  第二联(收据)返还缴费单位(人)作为完费凭证;
  第三联(记帐)定期给收款单位作记帐、对帐凭证;
  第四联(报查)送经办机构;
  第五联(上报)县级地税机关。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先在昆明市行政区范围内试行,其他州、市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缴款书》微机票(略)
  2、《缴款书》手工票(略)
  3、《完费证》微机票(略)
  4、《完费证》手工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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