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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2]价费字5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11-17
实施时间: 1992-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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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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