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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农税[200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3
实施时间: 2005-8-3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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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自2005年起全面免征农业税。为了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的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农业税免征政策。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是省委、省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折不扣地将免征农业税的好政策落实到农户。
  二、切实抓好农业税尾欠清收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要求,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确实纳税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征收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三、扎实做好农业税有关账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归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组织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账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
  (一)税源管理类。包括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源登记簿(台账),由乡级征收机关清理存档保管;乡级报送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资料(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税率等),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县、乡、村封存保管。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账簿、凭证、报表。由县、乡征收机关根据各自管理范围,分别管理、分别存档。农业税尾欠分户账,应区别为两类分别保管,一类是税改前的农业税尾欠,一类是税改后的农业税尾欠,应按分户明细账,由乡征收机关保存归档,乡级报送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烟叶特产税账簿应单独设立总账,继续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票证类。包括《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涉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票证,应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保管、缴销、停用规定执行。对征收烟叶特产税的地区,县级征收机关应留存征收烟叶特产税的税票,继续使用。对存在农业税尾欠的地区,可留存部分农业税税票。
  (四)农业税收专用章。对不承担农业税尾欠、烟叶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乡级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要上交县级征收机关,由专人监督统一销毁。
  (五)农业税收检查证。对不从事农业税尾欠、烟叶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人员及离职、换岗人员,应由县级征收机关统一进行清理、核对,并收回检查证由专人监督销毁。
  四、尽快实现工作职能转换。免征农业税给农村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带来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财政部门要尽快实现工作职能转变,把主要工作职能由向农民“收钱”变为向农民“发钱”,好国家支农支出,做好为农服务工作,同时强化乡镇财务管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乡镇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农税工作正处在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时期,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免征后的各种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在收缴农业税尾欠时,既要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在清理归档农业税收账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时,要本着对历史资料负责、管理规范、善始善终的态度和精神,不能因为疏于管理,出现历史资料散失、税收票证流失的情况,更不能出现用农业税收票证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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