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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06]46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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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由各市制定。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其他药品,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
  附件: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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