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海关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经贸交通[2003]7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5
实施时间: 2003-8-5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国家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
  附件:
  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十分广阔,为了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尽快建立起适应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87号)精神,特制定此若干政策意见。
  一、政策目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传统的运输、仓储、物资、货代等企业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鼓励各行各业积极推广和应用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实现主辅业的有效分离;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多种形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通过创造良好的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强我省现代物流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物流企业作为客户的总代理商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物流服务,其中物流活动中的各环节作业可以由物流企业自己提供,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行外包。
  物流行业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行业,涉及多种功能和多个行业,为了保证我省物流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应当消除一切物流市场准入障碍,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提供方便。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应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
  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项目,在规划和使用土地的审批上给予优先安排。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物流企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物流企业的生产性用地,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或租赁最低价的规定优先供地。
  投资于各类经济开发区的物流项目,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税收政策
  现代物流的发展在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物流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为了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启动物流需求,使物流企业尽快成长起来,对税收实行相应的优惠。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联运业务专用发票。
  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
  五、投融资政策
  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项目,在省技改贴息项目中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信息平台等物流基础项目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鼓励金融部门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市场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物流设施建设,经营物流相关业务。鼓励国内物流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或建立联盟,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提升企业的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迅速扩大经营范围,尽快进入国际物流服务系统。
  六、快速通关政策
  海关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提前报关、快速分流、实货放行”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快速通关模式。推行“全天候、无假日”的预约通关制度。对经批准的适用便捷通关的重点出口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享受提前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便捷通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我省已批准的八个出口加工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应积极支持,实现联网监管。
  对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企业,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堆场和监管仓库,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荐,海关优先予以考虑。
  检验检疫通过电子申报、电子转单、EDI联网监管、实行预报检及现场快速验放等方式,提高检验检疫速度;推行“24小时无假日”预约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帮办;强化物流企业诚信管理,根据企业的出口量和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及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模式转换,加强过程控制;对不属于易腐易变、散货等货物,出口查验数相应降低为1-3%;对属于“绿色通道”的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口岸可不查验,直通放行;对入境的经卫生检疫除害处理,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船,在办理进口手续的同时可办理出口手续,无特殊情况可不开箱检查。
  在边检方面,对入港(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以及事先办妥预检手续的入境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进入(包括入境和入港)我省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后均需立即办理正式检查手续;应入出境的中外籍船舶或其代理人申请,为方便生产,坚持“服务到船边”方式,登轮办理入出境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可在离港前4小时内申请办理出口岸手续(包括出境和出港),以便利船舶快捷出口岸;定航线、定船员或定期的船舶,经边检部门考核,评上信誉等级的,可在办理边检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提倡海关、国检、代理、报关公司、场站等部门实现“一站式”联合办公和“一条龙”链式服务,并协调解决好跨省、跨地区的转通关,减少通关时间,节省通关成本。
  七、人力资源政策
  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有一批既懂物流理论又熟悉物流运作技术的专业人才。因此,要加快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物流发展中企业急需的物流服务方案设计、物流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人才的培养。
  加强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鼓励通过不同方式和不同渠道,如短期培训、考察、跟班作业等,培养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
  加快学历教育的发展。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的物流专业教育。
  八、其他相关政策
  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的发展,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尽可能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简化国内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代理和联运业务的审批,外经贸部门对物流企业在申报国际货代业务时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企业申请上述业务,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鼓励工商企业优化物流管理,扩大物流市场社会化需求。各类工商企业要把物流管理与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企业的各种物流活动进行整合,创造出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物流管理模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物流管理改革中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再造、资产重组、组织结构变革以及技术改造等,给予积极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货代企业和商贸批发企业延伸物流服务范围,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大型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兼并、收购国有物流企业或国有企业剥离的物流资产和人员,享受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破产政策。
  充分发挥物流协会作用。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自律组织,要独立开展各种活动,树立起全方位的服务观念,为政府决策、企业运作和人才培养提供服务,在推广物流行业标准、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九、附则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物流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宁政办发[2017] 2017/4/8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贯彻实施物流业发展 青政办发[2015] 2015/12/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 津发改经贸[201 2015/4/24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 国办发[2016]69 2016/9/1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相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9]13 2009/11/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物流业 晋政办发[2016] 2016/12/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物 鲁政办字[2015] 2015/1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 陕政发[2015]37 2015/8/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物流业降本增 宁政办发[2017] 201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