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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综[2003]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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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规范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和分配行为,增强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彩票公益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的,专门用于支持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包括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的资金,公益金的利息收入,不设奖池彩票的弃奖收入。
  彩票公益金可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但不得用于营利性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对彩票公益金进行调控和统筹。
  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一)财政综合部门是彩票公益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彩票发行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单独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
  (二)彩票公益金的汇集方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电脑型、即开型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彩票发行销售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彩票公益金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三、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原则。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按比例分成,使用分级负责,分配与销售挂钩”和当年筹集、次年分配使用的原则。对地(州、市)的分配,既要充分考虑各地(州、市)的销售情况,同时须兼顾市场、人口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彩票的公益性质。
  (二)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的确定。年度彩票公益金在省内各级间的分配比例,在应上缴中央的比例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研究决定,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行文执行;年度彩票公益金在各地(州、市)内的分配比例,由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民政、体育部门研究决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备案。
  (三)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1.省本级支配的公益金的使用。省本级公益金的使用,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分别会同省级财政综合部门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分别编制省本级福彩、体彩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2.各地(州、市)支配的公益金的使用。各地(州、市)支配的公益金,由各地(州、市)民政、体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综合部门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编制本级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备案。
  3.涉及地(州、市)的全省性公益金项目的安排。省级在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项目时,应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对发行量小、贫困面大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彩票公益金的拨付
  1.省级彩票公益金的拨付。省级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已批准的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公益金使用部门的实际用款进度,结合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余存情况,通过省级财政专户直接将资金拨至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再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中央返还我省、用于特定项目的彩票公益金,其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到有关地(州、市)财政局,再由有关地(州、市)财政局逐级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2.由各地(州、市)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的拨付。省级分配给各地(州、市)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四、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与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彩票公益金收支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并由财政部门将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财务及资产管理。各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彩票公益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彩票公益金按计划和规定专款专用。凡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项目、设施及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均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若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所获得的收入应按原拨款渠道全额上缴财政彩票资金专户。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财产,由使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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