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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认发[2006]1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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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做好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物价局。“双认定”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宜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一、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三、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
     四、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
  附件一:
  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在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省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七条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本省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本省物价部门考核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九条 省、市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提交的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材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填写和照片粘贴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初审合格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初审不合格人员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由省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应当接受材料,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九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做好《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填写和照片粘贴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初审合格人员的《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初审不合格人员的《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受理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预受理、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的,即没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没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意见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主要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形的,经省物价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四)其他应与延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完毕后,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证书注明的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只能从事其执业范围规定的业务,不得超出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物价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开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二: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和年检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物价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三)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七条 本省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省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县(市、区)物价部门预受理,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两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二名,不足二名的,可暂由一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不足五名的,可暂由四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二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不足七名的,可暂由六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不足四名的,可暂由三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基本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还需要提供乙级或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1、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4、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5、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6、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7、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
  (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六)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七)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
  第十七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提交的申请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一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物价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后,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形的,经省物价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完毕后,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价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三:
  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三、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和时间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双认定”审批每年两次集中办理的要求,我省集中审批和受理初审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8月1日-31日。
  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五)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效期限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七、办公机构联系方式
  1、受理初审(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受理窗口:四楼409室
  电话(传真):0531-86974862
  网址:http://www.sdpa.gov.cn
  邮箱:xzxk_sd@sdpa.gov.cn
  2、审批(备案)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举报方式和途径
  1、受理初审(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举报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电话:12358
  网址:http://www.sdpa.gov.cn
  2、审批(备案)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四: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和时间
  价格评估机构认定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双认定”审批每年两次集中办理的要求,我省集中审批和受理初审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8月1日-31日。
  四、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1)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2)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分别不少于二名;
  (3)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五、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1)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2)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分别不少于三名;
  (3)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7、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六、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1)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2)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分别不少于四名;
  (3)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6、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7、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七、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2)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3)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4)法定代表人简介;
  (5)技术负责人简介;
  (6)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聘请专家名单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尚未注册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组织章程。
  5、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6、人员情况证明。
  (1)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职称证明;
  (3)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1)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产权证:
  (2)非自有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
  (3)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的需提供协议。
  8、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随机抽查五个典型评估案例。
  9、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1)申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书;
  (2)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书。
  八、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限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九、办公机构联系方式
  1、甲、乙级机构受理初审(丙级机构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受理窗口:四楼409室
  电话(传真):0531-86974862
  网址:http://www.sdpa.gov.cn
  邮箱:xzxk_sd@sdpa.gov.cn
  2、甲、乙级机构审批(丙级机构备案)单位:
  名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举报方式和途径
  1、甲、乙级机构受理初审(丙级机构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电话:12358
  网址:http://www.sdpa.gov.cn
  2、甲、乙级机构审批(丙级机构备案)单位:
  名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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