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价格评估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地税局济南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办字[2006]100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9-20
实施时间: 2006-9-20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鲁价办发[2006]166号),现印发你们,并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做到科学、合法、合理纳税的重要前提。《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物价和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根据《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项工作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来承担。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严格标准,认真审核,切实做好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认定工作,为做好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创造条件。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对抵税(应税)财物鉴证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工作中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略)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地税局
  济南市国税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 2008/3/17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 鄂价法规[2007] 2007/8/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沈地税发[2005] 2005/12/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 京国税函[2005] 2005/11/2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关于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 鄂价认[2007]10 2007/8/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 云发改交易管理 2022/8/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5] 2005/7/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抵税财物拍 云国税发[2005] 2005/11/2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鲁价办发[2006] 2006/8/18